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債權人 白永昇 債務人宥勝管件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吳宗鑫 債務人 胡治雄 債務人 孫美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
参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参萬零壹佰貳拾参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