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送達代收人 侯佩瑜
5樓之5)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惟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惟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93,28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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