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內容,應明確記載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金額為若干,以供本院認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法核定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