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3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第007448號消費證明單上偽造之「甲
○○」署押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第007651號消費證
明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第007448號、第0076
51號消費證明單上偽造之「甲○○」署押計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乙○○係於民國96年8月24日,冒用甲○○名義,持甲○
○的花旗銀行信用卡盜刷新台幣(下同)4萬元。
2乙○○另於96年8月25日,冒用甲○○名義,持甲○○的
玉山銀行信用卡盜刷430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