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具保人丙○○具保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丁○○、丙○○、甲○○○三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各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一人一萬共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白光華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