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翊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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