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6號
105年度聲字第927號105年度聲字第928號105年度聲字第929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就本院如附表「裁定日期」所示之時間,所為駁回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所提聲請之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法官迴避。惟抗告人未於聲請迴避三日內,釋明法官應迴避之原因,且本裁定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補繳抗告費,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但書,應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未依法就各事件繳納抗告費各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裁定日期│當事人│具狀抗告時間│├──┼──────────┼─────┼───────┼──────┼───────┤│1│105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迴避│105年6月24日│魏高明│105年7月25日││││││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迴避│105年6月24日│魏高明│105年7月25日││││││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迴避│105年6月24日│魏高明│105年7月25日││││││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迴避│105年6月24日│魏高明│105年7月25日││││││廖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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