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靜怡
上列聲請人與楊淑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新竹縣竹北市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
,聲請人於民國104、105年度之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5,414元、17,045元,名下均無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又依其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須調查辯論程序始
可明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