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張嘉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國萬里日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