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韓秉承 即 韓政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5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