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391號
上 訴 人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6,99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4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另上訴人雖表明以 凃錦樹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
惟未提出第二審之委任書狀,不能認凃錦樹律師為第二審之訴訟
代理人,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