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蔡淑貞 被上訴人 張春梅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馮保郎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