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 蔣祖棋 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七0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以本院民國85年度裁全字第703號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許在案,聲請人其後另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命相對人於收受限期起訴之裁定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惟相對人迄今未遵期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起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限期起訴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相對人於收受限期起訴之裁定後,迄今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此有本院民事(含各簡易庭)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回覆函文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