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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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下同)44,53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應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103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2,103元│98年2月1日起至│百分之1.65│98年3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8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8年9月1日起至│百分之2.6││││││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