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聲請人 盧清榮 上聲請人盧清榮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104年7月1日所陳報之委任書所載,台端係受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委任而為辦理。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並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同一。
二、請提供「高雄市岡山區嘉興社區發展協會」之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