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反訴原告即上訴人 鍾美蓓 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和億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見簡上卷第145頁)。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見簡上卷第144頁),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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