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陳進明 非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相對人 陳文傑
洪梓 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陳進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