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兆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明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津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信泓 訴訟代理人 蘇信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