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軍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軍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正大
杜廣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法律扶助案件)被告 黃萬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萬全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本院刑事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謝欣宓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