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瑞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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