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豐海貿易有限公司
台魷海洋企業有限公司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被告富貹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