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沛恩 選任辯護人 黃淑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沛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巫沛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就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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