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6號聲請人 林芳鏞 相對人林陳關係人 林素鈴
林素疋 林芳信 林素菁 林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家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芳鏞、相對人林陳之住所「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段○○○號」;關係人林瑜玲之住所「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巷○○號2樓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家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