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 簡坤長 被上訴人 何敦禮
何敦義 何吳璧 如 何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