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請人 李永誠 相對人 詹勝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勝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詹勝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詹勝仲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相對人詹勝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