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頓股份有限公司、 徐鵬翔 (原名 徐新洲 )、 詹佳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伯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徐鵬翔即徐新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