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7號原告 張游月絨
季素真 陳瑞 陳鎮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
吳念恒 律師被告 陳河濱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被告 張桂興 法定代理人 張宗基 被告 張陳甚
張天送 張天炎 張敬怡 張天成 張天焙 郭 張美枝 張天森 張 李月美 張美麗 張麗香 張麗觀 張延彰 張 王阿香 王麗蘭 王鐘齡 王聰 詹子芳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張治祥 複代理人 蔡培元
賴羿存 被告林勇訴訟代理人 莊碧雲 被告 張昭斌
韋茂傳 陳沈茉莉 陳宏俊 陳進賜 陳進朝 陳伊珊 陳芷琳 蔡婷甄 張睿宏 張瑞汀 張春鳳 張妙香 張 芮庭 陳威豪 陳威任 黃建峰 蔡文坤 林順興 李彥芳 張舒榕 陳正偉 張智雄 林 張雪梅 張仲謀 張雪霞 林㨗卿陳媋𨛯 張銚芥 張兆先 張瀞文 張燕玲 林水彬 林水森 林木寅 林木興 林鈴娜 林舜道 林舜明 林舜洲 林美玉 林靜婉 蘇甘棠 蘇保嘉 蘇保源 蘇美嘉 林素貞 張甫任 張淑容 陳 張敏純 陳伯江 陳柏吉 陳淑英 陳彥伶 陳緯 陳伊萍 陳如萍 陳曄君龍 張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被告張睿宏部分,准依原告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