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48號聲請人 王燕秀 非訟代理人 陳明輝 相對人 王誌遠 相對人 劉坤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誌遠、劉坤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284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台端所附建物謄本所示,所有權人僅為劉坤河)
三、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上開兩筆土地應分別列載,不應合併列入同一欄)
四、相對人王誌遠、劉坤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