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吳恒雄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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