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林馨恩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國華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8號),則如經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