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張宏銘
張晏菁
張清良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佳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
鄭丞寓 律師
黃柏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侑崇 、 塗家慶 、 楊雅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24,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