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張宏銘
       張晏菁
       張清良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佳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 律師
       鄭丞寓 律師
       黃柏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侑崇塗家慶楊雅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24,0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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