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8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易靜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易靜國於民國98年8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緣相對人易靜國於民國98年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74元及費用543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㈢緣相對人易靜國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13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48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靜國│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42649││09月20日││點五│││元││起│││├──┼───┼─────┼──────┼──────┼───────┤│002│新臺幣│易靜國│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07821││12月15日│││││元││起│││├──┼───┼─────┼──────┼──────┼───────┤│003│新臺幣│易靜國│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1119││12月11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靜國│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1年1│││42649││10月19日││0月19日起至│││元││起││清償日止,按月│││││││依203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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