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林榮裕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添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供本院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一、欲通行系爭土地之占用(預定通行即編號A部分)面積。
二、系爭未經保存登記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繳納資料(確認之訴之利益核定)。
三、另請提出被告林進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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