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嚴國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薛侑倫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