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告戊○○被告丁○○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03月19日上午09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兩造應按上開期日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