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聲請人卓訓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單獨繼承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或改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其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聲請人卓訓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單獨繼承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或改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其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