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許名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