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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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44號被告 周俊男 選任辯護人 許洋頊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周俊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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