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91號聲請人蕭鳳相對人翔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公司(即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新臺幣62,65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分16期給付,任1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然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迄未給付第一期107年8月17日之款項新台幣(下同)1萬6800元。聲請人 爰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文暨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施盈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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