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耀堉係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威公司)之經理(聲威公司之負責人 張春蓮 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4月14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號「瑞聯天地E區」社區之總幹事, 羅世奎 則為該社區之住戶。於102年8月7日,因該社區有防盜設備之警報放大器燒燬發出臭味,而保養廠商佶聯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佶聯公司)建議該放大器已無住戶在使用,可全面拆除較為省電、安全,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委由佶聯公司拆除放大器約100多只及連結管理室之主機7部,並交由被告林耀堉保管。詎被告林耀堉竟基於致他人物品不堪用之犯意,未徵得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同意,隨即將上開拆除之放大器約100只及主機7部,均無償交由該社區配合之資源回收業者 柯振明 清運處理,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之全體住戶。嗣於104年3月間,羅世奎始發現上開放大器及主機已遭被告林耀堉處分,乃於同年5月20日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耀堉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耀堉被訴犯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羅世奎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46-47頁),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