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進達選任辯護人朱從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進達民國104年12月17日上午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理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不慎撞及行人 劉詹玉枝 ,致其受有腰椎閉鎖性骨折、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105年8月23日與告訴人劉詹玉枝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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