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怡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女君 │聯邦銀行南員│105年3月5日│3,810元│UA0000000│││││林分行│││││├──┼───────┼───────┼───────┼────────┼────────┼──┤│002│ 邱良模 │聯邦銀行員林│105年4月30日│30,000元│UA0000000│││││分行│││││├──┼───────┼───────┼───────┼────────┼────────┼──┤│003│ 劉祥裕 │彰化銀行員林│105年3月2日│2,460元│LN0000000│││││分行│││││├──┼───────┼───────┼───────┼────────┼────────┼──┤│004│開瑞食品有限公│新光銀行員林│105年2月28日│15,797元│AA0000000││││司 張桂源 │分行│││││├──┼───────┼───────┼───────┼────────┼────────┼──┤│005│員林食品有限公│永豐銀行員林│105年2月29日│3,903元│AI0000000││││司 張國清 │分行│││││├──┼───────┼───────┼───────┼────────┼────────┼──┤│006│ 林西男 │彰化區漁會│105年2月25日│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