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7至8所示之罪刑,曾分別經彰化地院、本院以裁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再參以刑法第51條第6款所明文多數拘役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之限制,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7至8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傷害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拘役25日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6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8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94、295、296、297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113年度偵字第6664、69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0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確定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13號。
2.附表編號1至6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已執畢)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70號、113年度執緝字第681號。
2.附表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3.附表編號1至6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6日
112年12月15日
113年2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94、295、296、297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113年度偵字第6664、69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判決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85、586號
確定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70號、113年度執緝字第681號。
2.附表編號2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3.附表編號1至6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6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已執畢)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公然侮辱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7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33號
判決日
113年12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33號
確定日
114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10號。
2.附表編號7至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