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八七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
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如後附之民事判
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稿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八七號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
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貞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