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六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赫恩
  送達代收人  呂文勛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參仟壹佰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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