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保險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辛潔筠
被 告 戊○○
受告知訴訟
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玖,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
000號自小客車,在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原應注意支線車應讓幹線車先行,
竟未注意,而疏忽撞及由原告公司所承保被保險人丁○○所駕駛車牌號碼為00
00000號自小客車,造成該車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