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六五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連
  送達代收人  林銘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
  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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