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5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573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
二、債務人甲000000000000之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