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廣明氣体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竹│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捌萬柒仟元│DZ0一0四五五││││官有運│北分行│六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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