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
1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64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
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